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显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显财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显财与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曹某甲、罗某甲、何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曹某乙(上述9人均已判刑)为牟利合伙开设赌局,在2018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期间,以每开设赌局一场给予李某甲(已判刑)200元作为场地费,由其提供位于佛冈县高岗镇高镇村委横江村的“乡村美食店”负一楼作为场地开设赌局,并以每场200元至300元雇请张某丙(已判刑)作为荷手负责发牌和抽取渔利,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大吃小”的形式招揽刘某乙、张某丙、林某某、朱某甲、李某乙、刘某丙等20多名赌客到场聚众赌博,并从每盘抽取20元至100元不等的抽头渔利从中非法牟利,至2018年11月29日17时许,被佛冈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高岗派出所现场查获,现场缴获扑克牌30副、赌资47821元。期间共开设赌局5场,抽头渔利达36000元,被告人罗显财在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二次,第一次获利500元,第二次获利800元,共非法获利1300元。案发后,罗显财将非法获利的1300元已上缴至佛冈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30副、赌资47821元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刘某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刘某乙、张某丙、朱某甲、邝某某、朱某乙、林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钟某某、李某辛、陈某乙、李某壬、李某癸、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曹某甲、罗某甲、何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曹某乙、李某甲、张某丙的供述;5.被告人罗显财的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显财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局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显财曾犯强迫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缴其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显财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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