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罗明明,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社**号。201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明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经过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明明骑自行车来到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建材路宽席酒楼停车场内,采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汽车玻璃的方式,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黄某华的川A6X4**“哈弗”牌小型汽车内的现金3000余元盗走、又采用直接从开启的车窗钻入方式,停将放在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的川AR40**“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内的VIVOX9手机1部盗走,销赃获款耗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明明骑自行车来到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沿山路一段路边,采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汽车玻璃的方式,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安某的川A6X4**“荣威”牌小型汽车内的现金40元、被害人丁某君的川LXX3**“帝豪”牌小型汽车内的现金现金20元盗走耗用。
3、2019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明明骑自行车来到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驿南街新驿步行街一段3号外路边,采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汽车玻璃的方式,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谢某生的川AN3U**“众泰”牌小型汽车内的现金100余元盗走耗用、将被害人王某宇的川A9W1**“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内的“国窖1573”白酒1瓶盗走。经鉴定,被盗国窖1573白酒价值人民币970元。
4、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明明骑自行车来到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桃源街附近路边,采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汽车玻璃的方式,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吕某的川B5HK**“福特”牌小型汽车内的装有起子、扳手等工具的纸箱1个盗走。
5、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明明骑自行车来到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长顺路58号路边,采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汽车玻璃的方式,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甘某宁的川A8ZJ**“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内的“国窖1573白酒”2瓶盗走;在张某的小型汽车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盗国窖1573白酒价值人民币1940元。
6、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罗明明骑自行车来到龙泉驿区柏合镇龙工南路格调城小区外辅道处,采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汽车玻璃的方式,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林某平的川A42V**“福克斯”牌小型汽车内的现金10余元、被害人陈某的川A6OU**“纳智捷”牌小型汽车内的现金10余元盗走耗用;在李某霞、尹某的小型汽车内均未盗得财物。
7、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罗明明骑自行车来到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路边,采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汽车玻璃的方式,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万某非的川A75W**“哈弗”牌小型汽车内的现金50余元、被害人苏某的川A5F6**“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内的现金400元盗走耗用;在陈某、周某兰的小型汽车内均未盗得财物。
8、2019年11月4凌晨,被告人罗明明骑自行车来到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桃花溪路路边,采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汽车玻璃的方式,将停放在此的被害人王某明的川A41G**“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内、被害人赖某林的川A44V**“哈弗”牌小型汽车内、被害人许某的川A3LS**“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内、被害人邹某冬的川A18W**“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内、被害人范某会的川A8XT**“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内、被害人麦某锐的川A1N6**“中华”牌小型汽车内、被害人叶某平的川A77X**“别克”牌小型汽车内、被害人曾某良的川A5N7**“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内、被害人陈某山的川AW42**“帝豪”牌小型汽车内的少量现金共计350余元盗走耗用。同时,在谢某军、陈某、陈某达等14人的小型汽车内均未盗得财物。同日22时许,被告人罗明明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明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明明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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