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罗某得,曾用名罗运必,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住址海口市美兰区**镇**巷出租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8月30日,罗某得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6日,罗某得因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晚,被告人罗某得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巷其出租屋容留郑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得在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栋**房其住处容留郑某某吸食海洛因。2019年7月22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得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巷其出租屋容留郑某某吸食海洛因。2019年7月22日8时10分,民警在**镇**巷一出租屋内抓获罗某得、郑某某。经检测,罗某得、郑某某尿检结果呈阳性。
2019年7月22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对罗某得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1月20日,罗某得在海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交代其容留郑某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罗某得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得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得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罗某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罗某得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得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罗某得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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