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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罗成某开设赌场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2********,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0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1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罗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6日、2019年1月21日至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从他人处获取了“**”地下庄家的一个账号和网址,之后搭建了一个名为“**”的网络赌博平台,并租赁位于深圳市**区**街道一出租屋作为该赌博网站的场所,提供“**”的赌博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期间招聘被告人罗成某担任赌博网站客服员,主要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押注、并提供银行卡收取赌资。经查,该赌博网站经营期间,娄底市娄某某参赌人员张某某下注赌资为1059.9617万元、潘某某下注赌资为34.9211万元、王某某下注赌资为12.4637万元,上述赌资数额累计为1107.3465万元。

2018年10月10日,11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罗成某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罗成某分别退还赃款49.6941万元、3万元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罗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被告人罗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帮助,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罗某某系主犯,罗成某系从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1588973****)、罗成某(1760302****)均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六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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