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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罗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2020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邻水县看守所服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大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陈某甲与樊某某(另案处理)商量购买射钉枪改装之后用来打鸟,樊某某表示认同,后二人到大竹县竹海路西段的一家名为“强发物资”五金店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把火药射钉枪及两盒子弹,二人各自一把。2019年12月中旬樊某某将自己这把射钉枪交给被告人罗某进行改装,被告人罗某将该射钉枪枪管拿到大竹县建设路金阳宾馆楼下的一家摩托车店私自进行改装,改装后将射钉枪交给樊某某使用。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疑似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射钉弹,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樊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唐某某、廖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改装射钉枪1支,并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还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现在邻水县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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