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大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村**组**号。201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经合谋,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超市北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HN****号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拣开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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