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习那),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0********,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街道**村**组**号。2012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花园,看见被害人陈某某独自坐在花园喝酒便上前搭讪,乘机抢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OPPO R9S Plus手机及一个挂包,挂包内有银行卡以及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等证件。随后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注册了支付宝账户,并将支付宝账户及被害人的QQ账户绑定被害人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号62122620130********),使用该银行卡向支付宝账户和QQ账户充值、转账,最后转走被害人尾号为****工商银行储蓄卡账户的人民币6900元,其中人民币3100元转到被告人罗某某的QQ账户,人民币2800元转到以被害人陈某某身份资料开通的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1000元转到被害人陈某某的QQ账户内。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李伟泉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五张、散件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4.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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