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0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以与被害人易某某合作包销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易某某支付出资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以与被害人卢某某、唐某某合作包销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唐某某支付出资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
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 7月16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以代理刷单业务并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转账合计人民币 507797元,期间罗某某陆续返还给陈某某合计人民币85000元。
2020年6月14日至7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以代理刷单业务并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转账合计人民币 57400元,期间罗某某陆续返还给黄某某合计人民币4000元。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以收取购房诚意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以收取购房诚意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转账款项合计人民币13万元。
2020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翻身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颖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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