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罗文艺,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电子厂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被告人罗文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文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文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文艺于2020年8月27日,至苏州市吴某某**街道**新村**期**区**幢、**幢、**幢附近被害人袁某某负责的电动车充电桩处,用大力剪剪断充电桩钱箱外挂锁,对上述位置的钱箱内硬币实施盗窃。后至**新村**期**区**幢、**幢、**幢和公建房附近被害人袁某某负责的电动车充电桩处,采取上述手段盗窃投币箱内硬币。被告人罗文艺窃得钱款合计人民币4172元。
被告人罗文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文艺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文艺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文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文艺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文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文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文艺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