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喜绑架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罗某喜,越南名字:LA VAN MUNG,男,1995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北江省**县**乡(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2019年10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绑架罪、抢劫罪经潮州市潮安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喜涉嫌绑架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喜,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乙、某丙及某丁(身份不明,均在逃)等人,于2019年10月21日晚上,携带刀、胶带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辆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溪边被害人阮某甲的出租屋,持刀威胁被害人阮某甲、梁某甲,用刀刺伤被害人阮某甲的臀部和脸部,后用胶带将二被害人的手和嘴巴封住。期间,被告人一伙将二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OPPO 牌手机及一辆二轮摩托车抢走,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90元,连同现金共计人民币1790元。随后,被告人一伙将二被害人带至**镇**村**街一出租屋内,继续用言语相威胁并殴打二被害人,并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5万元。至同年10月22日下午,公安机关解救出被害人阮某甲、梁某甲。被抢OPPO牌手机及二轮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阮某甲、梁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均评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喜,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2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罗某喜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共四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