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6079号
被告人罗某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户。2010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2月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因盗窃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2月22日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7月8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7月31日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10时许,在南昌县莲塘镇小兰村小兰西村天猫物流站点附近,被告人罗某俊与熊某某(另案处理)将停放在路边未拔钥匙的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红白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500元价格卖出。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5元。
2、2020年7月18日17时许,在南昌县莲塘镇凤凰晴源小区10栋1单元楼下,被告人罗某俊与熊某某(另案处理)将停放在该单元楼下的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蓝色利捷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出。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利捷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1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罗某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俊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俊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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