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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6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半文盲,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因盗窃20152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盗窃罪,于20053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罪,于2006711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因盗窃罪,于201361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201994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3时,被告人罗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号门口,拉开被害者吴某甲停在该处的黑色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180元现金;

2、2020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号的一厂房旁,用螺丝刀将被害者杨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敲碎,将车内的两个银元(经认定,价值为520元)和20余元的零钱盗走,该银元现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号一民房门口,将被害者杨某某位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保时马电动车(经认定,价值为2394元)盗走,现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敲碎副驾驶座车窗进入被害人夏某某的车内,盗走车内的现金300元及一只女式的白色挎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杨某某、吴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一卷,诉讼证据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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