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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无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罗某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临沧市人,身份证号5335211992********,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夜里,被告人罗某无在大理市**酒店**房间将被害人程某某两部手机(一部紫色oppoA7x、一部红色苹果8Plus)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A7x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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