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罗某学,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临武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6月5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2月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29日至9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14日至8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学在桂阳县**镇**村**组卖给谭某某200元毒品。
2、2020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学在临武县**镇**村罗某学家中卖给谭某某200元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人员管控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学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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