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三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罗成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8月26日以被告人罗成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罗成功乘车从孟连至昆明后,在昆明市官渡区**村万家福超市门口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049.7克。经鉴定,本案查获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7.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3.被告人罗成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功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成功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莲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成功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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