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汤济源,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向卫,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建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乡**村**组51号附1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区**乡**村10组26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镇**桌球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冬博,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镇**公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镇**村**组004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大朗镇舒欣住宿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镇**村**岭三组026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大朗镇爱情海公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住**镇**村**组06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蓝美萍、刘浪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大朗镇世纪住宿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住**镇**村**组058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大朗镇丽都宾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镇**村**组25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国文,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大朗镇长居公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乡**社区**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庾振业,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大朗镇六六酒店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住**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何宗贵,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罗某某等1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8月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3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左右开始,被告人罗某某、罗建平、文某某先后介绍失足妇女谢某乙(17岁)、刘某甲、罗某乙、王某某、马某某、龙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镇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介绍费。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张某甲、程某某、沈某某、李某乙、罗某甲分别是**镇各出租屋、公寓、宾馆等的经营管理人员,被告人李某丙系一宾馆的保安员。期间,主要由罗某某等人用手机或微信与李某甲等人联系,当入住上述出租屋、公寓、宾馆的房客需要提供性服务时,李某甲等人即用手机或微信与罗某某等人联系告知有房客需要失足妇女提供性服务,罗建平、文某某则负责分别驾驶两辆小汽车搭载失足妇女前去上述出租屋、公寓、宾馆等与房客进行性交易,李某甲等人从嫖资中按约定分得介绍费。公安人员于2018年12月27日在**镇**村等地将罗某某、文某某、罗建平抓获,于2019年1月2日在**镇涉案的各出租屋、公寓、宾馆将李某甲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谢某甲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等11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张某甲、沈某某、李某乙、罗某甲、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罗建平、文某某、李某丙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张某甲、沈某某、李某乙、罗某甲、程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罗某某、罗建平、文某某、李某丙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李某甲、谢某甲、张某甲、沈某某、李某乙、罗某甲、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附:
1.罗某某等11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14册(光盘3张、U盘1个)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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