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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刑诉〔2018〕157号

被告人罗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6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住************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住绵竹市**路**苑**单元**楼。2012年12月21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住**镇**街**号附**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住**小区**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真军,曾用名周酉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管理区**分场**队**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雅玲,曾用名武春笋,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6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住**路**馆**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科,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6********,汉族,大专文化,河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绵竹**酒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家**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敏,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教育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成都市**路**栋**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骏辉,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首席战略顾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教育部讲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成都市龙潭工业园区**苑,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酒业有限公司A网数据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陈某、廖某某、杨某某、周真军、武雅玲、陈科、周敏、刘骏辉、雷某甲、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罗某、陈某、廖某某、周真军、武雅玲、陈科等人共谋策划以四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利用互联网平台www.**.com即A网发展会员,要求被推荐人购买一件“绵竹老窖Q9”白酒(每件价格2388元)获取资格注册成为公司会员,以会员继续购买酒和发展下线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同时根据会员发展数量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层级对会员进行积分奖励的模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资金。

2017年2月初,**公司开始运营A网,被告人罗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某为**公司的监事,实际负责公司的运营;被告人廖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后勤管理;被告人周真军、武雅玲、周敏、刘骏辉等人负责组织实施推广A网模式,发展会员收取资金;被告人陈科为A网运营模式的设计者;被告人林某某负责管理A网平台数据;被告人雷某某负责宣传**公司、绵竹老窖系列产品以及A、B网运营模式;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资金管理、会员资金的收取。截止2017 年5月底,A网共发展会员2670余人,层级己达19级以上,吸纳会员资金5600余万元。

2017 年4、5月份,由于A网逐渐无法正常兑付会员提现资金,为了掩盖A网资金链的断裂的事实,被告人罗某、陈某、周真军、陈洪(在逃)、刘起帆(在逃)等人又组织策划推出互联网平台www.****.com即B网,利用Q9 数字资产体系运作,宣传Q9积分可以在平台消费购物,也可以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可增值,可提现,继续骗取投资人资金。2017 年6月初,**公司开始运营B网,并在币交所平台发行Q9积分,到2017年9月底,B网共发展会员1200余人,层级己达87级,吸纳会员资金3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廖某某、杨某某、周真军、武雅玲、陈科、周敏、刘骏辉、雷某甲、林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婷婷

段厚俊

廖清平

李  强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陈某、廖某某、林某某、周真军、陈科、周敏、雷某某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武雅玲、刘骏辉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十二册;

3.换押证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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