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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2004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8月2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在街上物色外来打工的路人,并将路人带到电动车商店,让店主误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和路人是熟人关系,后被告人罗某某以自己想购买电动车需要试车为由,将路人留在商店内自己则将电动车骑出逃离现场。被告人罗某某共盗窃7次,盗窃价值1181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l.2018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锡庆里69号“电池超市店”,以买电动车试车为由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一台红色72V新日牌电动车,销赃后得赃款800元。

2.2018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广济桥红旗区3片9栋一楼“田华电动车”维修店,以买电动车试车为由盗得被害人刘某乙一台红色60V狮龙牌电动车,销赃后得赃款600元。

3.2018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587号“五星钻豹”电动车店,以买电动车试车为由盗得被害人郑某某一台黑色72V都市佳人牌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色72V都市佳人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8元,销赃后得赃款600元。

4.2018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旧货市场通达车行电动车店,以买电动车试车为由盗得被害人吴某某一台红色72V狮龙牌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色72V狮龙牌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68元,销赃后赃款700元。

5.2018年10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县远大二路1488号泉塘街道“英诗兰得”电动车店,以买电动车试车为由盗得被害人邓某某一台红色72V翼力立牌三轮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色72V翼力立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86元,销赃后得赃款1000元。

6.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至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480号,速派奇电动车店,以买电动车试车为由盗得被害人熊某某一台蓝色72V台翔牌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蓝色72V台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元。

7.2018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涟源百货城“宇锋”电动三轮车店,以买电动车试车为由盗得被害人钱某某一台红色72V宇锋牌三轮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色72V宇锋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55元,销赃后得赃款1200元。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廖某某、刘某甲、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刘某乙、吴某某、邓某某、熊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因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兵

2019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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