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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罗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村**责任区**村**栋**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至长沙市雨花区**路**酒店门口路边,见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牌电动车未上大锁,被告人罗某便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并以25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后将赃款挥霍。
2、2018年11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至长沙市雨花区**中路**小区**栋前路边,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97元的“**”牌电动车未上大锁,被告人罗某便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后将赃款挥霍。
3、2018年12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至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整形医院前路边,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47元的“**”牌电动车未上大锁,罗某便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该电动车准备盗走时,后被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作案工具十字起子等物证;3、被害人宋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但被告人罗某系累犯,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19年3月21日

附:1、被告人罗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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