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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餐馆厨师,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号,患有结肠癌(术后治疗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曾用名张虎,绰号:乐乐,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敏,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株洲市渌口区**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正,男,曾用名:仇正,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08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渌口区**镇**宿舍**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07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07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罗某、张某某、刘敏伙同文可为等人利用手机微赢APP创建茶楼(ID:3333333),开设赌场,招揽下级代理发展赌客前来进行“打码子”、“跑得快”、麻将、字牌等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因意见不统一,在2019年1月底,罗某、张某某、刘敏带着各自的下级代理和赌客资源利用手机微赢APP重新共同创建新的茶楼(ID1333333),开设新的赌场继续经营。2019年4月,因微赢APP被查处,罗某、张某某、刘敏又利用手机闲逸APP创建新的茶楼(ID:9100777),开设新的赌场继续经营,在2019年3月底,罗某找到被告人胡正要其代为管理自己在赌场的事务,并将其个人的获利按6:4进行分配,直至案发。在开设赌场期间,罗某非法获利合计27万余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1万余元,刘敏非法获利14.6万余元,胡正非法获利9万余元。另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成为下级代理,发展赌客25名,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成为下级代理,发展赌客50余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成为下级代理,发展赌客24名,收取赌资3万余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成为下级代理,发展赌客25名,收取赌资1万余元,非法获利5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张某某、刘敏、胡正、彭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张某某退赃5万元、刘敏退赃11.9万元、彭某某退赃1万元、刘某某退赃1.5万元、何某某退赃6000元、王某某退赃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八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张某某、刘敏、胡正、彭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APP开设网络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罗某、刘敏、胡正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在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张某某、刘敏、胡正、何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耀军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张某某、胡正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敏(1577335****)、彭某某(1889022****)、刘某某(1378906****)、何某某(1511606****)、王某某(1511532****)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起诉4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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