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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搭载被害人秦某甲从毕节市七星关区****村往**乡街上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碰撞到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山体,造成秦某甲受伤在送医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附民起诉状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王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勘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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