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罗忠心,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105021969********,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泸州市纳溪区**路**号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号。罗忠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101261975********,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号附**号。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15日释放;2020年6月29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强戒2年;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101261972********,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刑满释放;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忠心、李某、黄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罗忠心伙同李某、黄勇窜至彭州市致和镇塞纳花园小区以罗忠心、黄勇实施技术开锁,李某在楼梯口放风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房间盗窃,盗得现金3000余元,首饰2件,得手后进行销赃分赃。被告人罗忠心、李某、黄勇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20年07月07日下午,被告人罗忠心窜至彭州市天彭镇德坤汀城**栋**单元**楼**号房间内盗窃时,因被受害人发现碰面后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2020年03月04日下午,被告人罗忠心窜至彭州市天彭镇恒贵筑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进行盗窃得戒指一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忠心、李某、黄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心、李某、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忠心、李某、黄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忠心、李某、黄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因犯盗窃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忠心、李某、黄勇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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