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宿舍。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从其朋友尹某某处得知海口市龙华区盐灶棚改区指标房信息。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罗某某以其认识领导,有能力拿到海口市龙华区盐灶棚改区指标房为由,骗取有购买指标房意向的被害人支付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7万元,收取上述款项后,罗某某并未帮被害人办理任何购房指标房事宜,将款项用于个人生活花销及还债。其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2019年4月13日,罗某某以帮被害人许某某办理购买海口市龙华区盐灶棚改区指标房事宜为由,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旭龙大厦附近一茶庄与许某某签订《房屋代办服务(保证金)协议》,收取许某某保证金6万元。
二、2019年4月18日,罗某某以帮被害人符某某办理购买海口市龙华区盐灶棚改区指标房事宜为由,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喜喜茶餐厅与符某某签订《房屋代办服务(保证金)协议》,收取符某某保证金6万元。
三、2019年4月20日,罗某某以帮被害人郑某某办理购买海口市龙华区盐灶棚改区指标房事宜为由,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118-12 号银乾车行与郑某某签订《房屋代办服务(保证金)协议》,收取受害人郑某某保证金6万元。
四、2019年4月25日,罗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水巷口答案水吧, 以帮被害人林丽梅办理购买海口市龙华区盐灶棚改区指标房事宜为由,与林某某签订《房屋代办服务(保证金)协议》,收取林某某保证金6万元。之后,林某某多次向罗某某打听购房指标办理进展,罗某某均推脱,林某某因急用钱向罗某某催还款后,罗某某向林某某返还3万元。
五、2019年5月7日,罗某某以帮被害人吴某某办理购买海口市龙华区盐灶棚改区指标房事宜为由,在海口市龙华区友谊阳光城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代办服务(保证金)协议》,收取吴某某保证金6万元。
六、2019年6月26日,罗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米粒咖啡厅,以帮被害人杜某某、钟某某办理购买海口市龙华区盐灶棚改区指标房事宜为由,与杜某某、钟某某分别签订《房屋代办服务(保证金)协议》,分别收取杜某某、钟某某保证金10万元。
2019年12月27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金都大厦5楼抓获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房屋代办服务(保证金)协议、转账记录及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及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符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及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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