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罗某财,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现暂住贵阳市**附近出租屋。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追逃被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查获,于2020年4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永付,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暂住贵阳市南明区**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街**村**号,现暂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出租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5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镇**村**组**号,现暂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出租屋。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街**村**号,现住址同上。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现暂住贵阳市白云区**出租屋。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号,现暂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出租屋。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3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现暂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出租屋。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31968********,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号,现暂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出租屋。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号,现暂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出租屋。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3********,布依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街道**村竹**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财、徐某某、莫永付、彭**、卢**、孟**、孟**、孙**、魏**、王**、张**、姚**、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财、徐某某经预谋后,召集、组织被告人莫永付、彭**、卢**、孟**、孟**、孙**、魏**、王**、张**、姚**、梁**等人,由罗某财、彭鹏驾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地,将工地内共计价值24950元的4960个扣件盗走。后被告人将赃物运至贵阳市白云区**加油站附近时,除被告人徐某某外,其余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路**宾馆,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向被告人张**、姚**、梁**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财、徐某某、莫永付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财、徐某某等十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财、徐某某、莫永付、卢**、彭**、孟**、孟**、孙**、魏**、王**、姚**、张**、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罗某财、徐某某、莫永付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财、徐某某、莫永付、卢**、彭**、孟**、孟**、孙**、魏**、王**、姚**、张**、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张**、姚**、梁**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莫永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考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考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雪峰
检察官助理 刘德洪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财、莫永付、卢**、彭**、孟**、孟**、孙**、魏**、王**、梁**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姚**、张**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号;被告人梁**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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