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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得县盗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得县,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楼**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2月28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得县涉嫌盗窃罪,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罗得县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内盗窃电动三轮车五起,价值人民币17534元,并将其所盗电动三轮车其中四辆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在没有正当理由,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罗得县盗来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214元,随后转手出售,从中非法牟利。

1、2019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得县在黄石港区**门前,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庚申”牌电动三轮车的电线扯断后重新连在一起启动车辆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320元。

2、2019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得县在黄石港区**门前,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科宝诺”牌电动三轮车钥匙未拔,遂直接将该电动车骑走,后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进行销赃,双方约在马鞍山公墓路口处进行交易,刘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罗得县****。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77元。

3、2019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得县在黄石港区**门前,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科宝诺”牌电动三轮车的电线扯断再接到一起将车子启动后盗走。罗得县与刘某某联系进行销赃,由于刘某某称之前收购车子没有卖出,故本次没有与罗得县见面收购。罗得县遂将车子停在**路**附近用锁锁上,直至9月8日凌晨5点,罗得县再次联系刘某某,将该车卖给他,刘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人民币****。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71元。

4、2019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得县在黄石港区**公交站旁,用事先准备好的车子钥匙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附近的电动三轮车车轮锁套开,然后将电动车龙头下面的两根线扯断再接到一起,将车子启动后盗走。罗得县与刘某某约在鄂州**路**附近交易,刘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人民币****。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98元。

5、2019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得县在黄石港区**路**园**门口,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淮骑”牌电动三轮车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车锁套开后骑走。罗得县将该电动三轮车骑至鄂州**路**处,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进行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得县、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黄石市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港发改价认字[201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得县、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得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五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75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13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得县、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罗得县、刘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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