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0日被鹤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15年7月28日被鹤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76********,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户籍所在地鹤峰县**镇**号,住鹤峰县**镇**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6月2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70********,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户籍所在地鹤峰县**镇**路**号,住鹤峰县**镇**路**号**单元**室。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0日被鹤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0月23日被鹤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建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等人应刘某某(另案处理)邀约,租用鹤峰县**镇**村**组**号**楼**,纠集本县人员何某某、田某某、罗某某等人以“打麻将”、“打百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刘某某负责场地安全,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负责陪同赌博。该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6年2月至12月,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等人应刘某某邀约,租用鹤峰县**镇**楼**,纠集本县人员向某某、罗某某、郑某某等十余人以“打麻将”、“打百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刘某某负责场地安全,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负责陪同赌博。该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50万余元,罗某某、覃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鹤峰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鹤峰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街南湖大道116号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向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从祥
检察官助理:乐 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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