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抢劫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邱能,四川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镇**路。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被害人罗某某家中盗得一部红米牌手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罗某某发现。被告人罗某为抗拒抓捕,使用其携带的伸缩棍对罗某某实施殴打,造成罗某某头部受伤。被告人罗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发现拦截,后被民警挡获。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头部损伤属于轻微伤;被抢劫红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六十元;被告人罗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20年6月25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一千元,取得被害人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伸缩棍等物证;

2.户籍信息、残疾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谅解书;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

5.简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害人罗某某伤情所作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

6.简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抢劫红米牌手机所作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7.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罗某所作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

8.简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外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研

检察官助理   容 易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