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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抢劫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罗某,绰号罗兴胜,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号,住凯里市**街道***酒家****出租房。因涉嫌抢劫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在凯里市永乐路的西双版纳烧烤店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后,于10月23日凌晨0时许,将张某某带至凯里市**街道***的***酒家租房处。在出租屋内,罗某向张某某询问支付宝密码,张某某拒绝告知后被罗某殴打,并强迫张某某在罗某的手机上刷脸解锁,罗某成功登陆张某某支付宝账号并将密码修改,然后将张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11670元,分3次转账到罗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其间,因罗某与张某某的吵架,影响隔壁工友的休息,罗某的哥哥罗某甲、嫂子刘某某、工友顾某某等人到现场劝架。罗某先后手持菜刀、消防斧对罗某甲、顾某某等人威胁并不允许干涉该事,还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头部流血,罗某甲等人劝架无果离开。10月23日9时许,张某某借机逃离出租屋后报警。接警后,公安派出所民警前往罗某出租屋,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胸罩2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到案情况说明;3.证人罗某甲、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抢走被害人财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旭东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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