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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建国抢劫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罗建国,曾用名:罗建宽、罗建民,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7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于2005年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二十八日合并执行,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国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罗建国使用开锁工具进入本市东区******栋**单元**楼**号张某乙家中,在翻找财物时将正在休息的张某乙吵醒,后对张某乙采取拖拽、语言威胁等方式,抢走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带吊坠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591元),以及张某乙随身佩戴的银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26元)、金属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罗建国居住的房间内查获被抢的现金人民币1570元以及其他财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罗建国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建国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军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罗建国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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