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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建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罗建国,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居委会。1983年11月9日,因犯扒窃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12日由新化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罗建国伪造了一张小孩名字叫“刘某甲”、父亲叫“刘某乙”、母亲叫“李某某”的出生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新化县**镇**村的曹某某;2019年10月21日16时,罗建国与戴某某、谭某某正在买卖更改档案年龄的文件时,被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罗建国处查获假出生证、假结婚证、新化县上梅中学与新化县第三中学的假毕业证、曹家镇人民政府假印章等证件和印章若干。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罗建国处缴获的曹家镇人政府4313000032173印章为假印章,从罗建国处缴获的持证人为伍某某的结婚证上的新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4313220000051的印章为假印章,从罗建国处缴获的空白毕业证上的湖南省新化县上梅中学4313000056506的印章是假印章,从罗建国处缴获的空白毕业证上的湖南省新化县第三中学4313000053074印章为假印章。

被告人罗建国于2019年10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证件等物证;2.户籍资料、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罗建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国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建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建国系累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建国现监视居住在家(1397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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