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建华,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区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街道**小区**街**号,家住**区**路**号。原保山市**区****乡党委书记、**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共党员。因涉嫌受贿,2019年11月8日被龙陵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华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建华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担任原保山市**区**乡党委书记、**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安排承建相关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以及承诺后续安排实施相关工程项目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黄**、杨**等十余名行贿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88017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罗建华收受工程建筑商杨**贿赂共计215450元的事实:
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保山市**区**路**小区C-3号,下同)门口收受了杨**送的云烟(软礼印象)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50元);
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罗建华在**乡镇府其办公室收受了杨**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罗建华在**乡镇府其办公室收受了杨**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乡镇府其办公室收受了杨**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5、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杨**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6、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杨**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7、2019年6月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杨**送的云烟(黑金刚印象)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8、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杨**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二、罗建华收受工程建筑商赵**贿赂共计29700元的事实: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赵**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云烟(软礼印象)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赵**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三、罗建华收受工程建筑商宋**贿赂共计88823元的事实: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罗建华在**乡镇府其办公室收受了宋**送的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水井坊白酒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9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收受了宋**(安排其儿子张佳明)送到其**乡镇府办公室的大重九香烟4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水井坊白酒4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6元);
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宋**送的大重九香烟4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水井坊白酒4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6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宋**送的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水井坊白酒2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8元);
5、2018年7月的一天,罗建华在**乡镇府其办公室收受了宋**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6、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保山市中心血站附近收受了宋**送的大重九香烟1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水井坊白酒6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4元);
7、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区象山路边收受了宋**送的大重九香烟6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
四、罗建华收受林木种植商黄**贿赂共计350000元的事实: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门口收受了黄**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黄**送的大重九香烟2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0元);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黄**送的大重九香烟(细支)1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
4、2019年6月的一天,罗建华在黄**家中收受了黄**送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5、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黄**送的大重九香烟(细支)1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五、罗建华收受工程建筑商李**贿赂共计48000元的事实: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大重九(九加一)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九加一)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大重九(九加一)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九加一)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六、罗建华收受工程建筑商李**(别名李**)贿赂共计74750元的事实: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云烟(软礼印象)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50元);
2、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3、2015年年底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中华(软)香烟1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0元);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5、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7、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8、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9、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10、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11、2019年中秋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1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七、罗建华收受云南振戎润德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工作人员段**贿赂共计99000元的事实:
1、2016年2月的一天,罗建华在**区**路珠宝城云南**有限公司的驻地门口,收受杨*送的路易威登(LV)女士手提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0元)、欧米茄(OMEGA)机械男表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0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区 **房段**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段**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区**房**段**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八、罗建华收受绿化工程商张**、张* 甲贿赂共计18500元的事实:
1、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张**、张* 甲送的大重九香烟1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10月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张**送的10条云烟(软礼印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0元)。
九、罗建华收受工程建筑商杨*贿赂5100元的事实: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区**附近收受了杨*送的云烟(软礼印象)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乡政府其办公室收受了杨*送的云烟(软礼印象)4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0元)。
十、罗建华收受工程建筑商苏**贿赂共计61000元的事实: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乡政府其办公室收受了苏**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苏**送的榧木茶几板1块,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3、2018年8月的一天,罗建华在**乡政府其办公室收受了苏**送的黄金叶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黄鹤楼(1916)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同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苏**送的大重九香烟5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0元)。
4、2019年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苏**送的大重九(中支)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玉溪(翡翠双中支)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十一、罗建华收受工程建筑商杜**(别名杜*)贿赂10000元的事实:
2018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杜**送的大重九香烟1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
十二、罗建华收受保山市**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贿赂合计37380元的事实:
1、2019年4月的一天,罗建华在**区**农村局其办公室收受了曾**送的犀牛角一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80元);
2、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区**关加油站旁收受了曾**送的大重九香烟6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
十三、罗建华收受招投标公司负责人刘**贿赂8114元的事实:
2019年5月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门口收受刘**送的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水井坊白酒6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4元)。
十四、罗建华收受工程建筑商郭**贿赂25000元的事实: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郭晓正送的大重九香烟2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0元)。
十五、罗建华收受保山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贿赂4000元的事实:
2019年9月的一天,罗建华收受了陈**放在**区**小区门卫室的**超市购物卡4张(每张价值1000元),价值4000元。
十六、罗建华收受**区**乡**村党总支部书记李*贿赂共计13200元的事实:
1、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云烟(黑金刚印象)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6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建华在其家中收受了李*送的大重九香烟6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华在担任保山市**区**乡党委书记、**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合计人民币108801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建华具有坦白情节,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建华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洁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建华现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卷宗17册(其中自行补充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分;
_5、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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