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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建华、包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罗建华,绰号老罗,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2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本院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包某某,绰号成成、表哥、小包,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524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乡**村**组**号, 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本院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524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华、包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至6月期间,被告人罗建华、包某某、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包某某招募卖淫妇女孙某某(已行政拘留)、余某某(已行政拘留)、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由包某某每天晚上驾驶马某某购买并提供的一辆号牌未甘E*****白色荣威牌轿车,将卖淫妇女孙某某、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送至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立交桥附近,采用站街招揽嫖客的方式,按150元至200元的价格,与嫖客达成协议后,去至由罗建华租赁的成都市成华区**路**街**栋**单元**号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然后由卖淫女抽取自己约定所得后,剩余的嫖资上缴至罗建华、包某某处。2020年6月10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街**栋**单元**号房间内,当场挡获卖淫人员孙某某与嫖娼人员曾某某(已行政拘留)、卖淫人员余某某与嫖娼人员袁某某(已行政拘留)四人。后被告人罗建华、包某某、马某某先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华、包某某组织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四册、起诉书十八份、提讯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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