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寿某某,绰号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8********,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某为打猎之用,于2013年在从江县**镇赶场跟一陌生人购买火药枪一支,2019年10月24日,罗某某持该火药枪到**村“**”山打猎回家路经**村**组路口时,被古州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所持有的火药枪进行鉴定,该疑似枪支为火药为动力,利用金属管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具有致伤力,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枪支;2.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继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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