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文昌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文昌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6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隆回县桃洪镇隆回大道自西往东行驶,途经隆回县隆回大道魏源大道路口路段时,与行人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隆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隆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肇事车辆照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程记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乙,贺某某,刘某丙,刘某丁,隆某甲,隆某乙,范某某,伍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行车轨迹及照片光盘各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乙,贺某某,刘某丙,刘某丁,隆某甲,隆某乙,范某某,伍某某,曾某某。
4.鉴定人:尹某某、谭某甲(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谭某乙、李某某(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5.被害人:隆某某,男,77岁,住隆回县**镇,儿子隆某甲,联系电话:189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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