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3********,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现住麻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招摇撞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诈骗,于2019年8月21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16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在乘坐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的士车过程中,向杨某某谎称其是在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并相互留了联系方式。次日12时许,罗某打电话给杨某某,叫杨某某到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他去凯里市三棵树镇送礼,在杨某某送罗某某至三棵树镇后返回凯里市区的途中,罗某某向杨某某谎称其外婆摔断腿在下司镇卫生院治疗,让杨某某送其到下司镇卫生院看望其外婆。在两人到达下司镇卫生院后,罗某某又向杨某某谎称其外婆需要动手术但其带的钱不够为由,骗得杨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苏州;2.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