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罗某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2007年10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通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化工厂门前**副食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牌125C男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921元。破案后,民警起获上述摩托车并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通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毅
检察官助理 麻俊男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罗某通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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