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661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住南充市顺庆区**巷“**宾馆”**号房间。因盗窃,2016年12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因盗窃罪,2018年1月10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7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罗某在南充市顺庆城区寻找盗窃目标,当其行至顺庆区柳林路“红色记忆”餐馆旁边时,发现一辆白色丰田越野汽车(车牌号川R*****)右后窗未关,便趁无人之际,从车窗翻进车内,将车辆后备箱内一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2400元及中华牌“金中支”香烟10盒、中华牌“双中支”香烟3盒盗走,经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950元。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同时具有累犯、行政处罚等情节。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震
检察官助理:何征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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