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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小区**栋**楼**号,系**中心负责人。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西安**中心开业后,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贺某某(已判刑)经预谋,于2008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不定期由贺某某用4平方绝缘铜线制成的U型环在西安**中心高压配电室高压电能计量装置二次接线端子盒A相、C相短接,在王某甲(已判刑)配合下,实施窃电,造成A相、C相不计量;2014年2月,窃电一事被王某乙(已判刑)发觉后,罗某某给王某乙每月涨工资4000元,王某乙按罗某某要求配合贺某某并将窃电财务收支做平;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支取窃电所得。现经供电部门核算,财富中心供电量与售电量差值共计776.4009万千瓦时,考虑理论线损,依据不同间阶段电网电力价格标准,核定电费损失638.71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抓获经过;3、现场勘查及照片;4、窃电电量电费计算说明及审计报告;5、辨认、指认笔录;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贺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U型环窃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婷

2019年7月1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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