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乡**号。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010年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并于同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 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因吸食毒品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5月22日隔离期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1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中医院门诊旁的车棚内,将被害人王某某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组电瓶盗走。该被盗电瓶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98元。
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大润发超市对面龙潭宾馆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红色欧派电动车电瓶盗走。该被盗电瓶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3元。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体育馆南边的停车场将被害人董某某一辆红色安琪儿电动车电瓶盗走。该被盗电瓶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28元。
2018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影迪酒店门口停车场欲将被害人彭某某一辆红色王派电动车电瓶盗走时被现场抓获。到案后,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的照片;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收条、扣押物品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罚金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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