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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羁押前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居小区2011年8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2月28日经减刑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罗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居小区其住处等地通过拨打陌生电话冒充被害人儿子、女婿身份,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需要私了的理由,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钱财,金额共计人民币42000元。罗某某已于2019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均已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拨打被害人漆某某电话冒充漆某某儿子,并以上述理由,骗取漆某某向其提供的陕西秦农银行账户62302701000******(户名:张某某)存入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拨打被害人罗某乙电话冒充罗某乙女婿,并以上述理由,骗取罗某乙向其提供的陕西秦农银行账户62302701000******(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拨打被害人夏某某电话冒充夏某某儿子,并以上述理由,骗取夏某某向其提供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302701000******(户名周某某)存入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流转指令、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漆某某罗某乙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

4.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5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手机2部、身份证1张、银行卡4张均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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