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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宾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罗宾,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号,2013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服刑期间因盗窃漏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20年4月28日因盗窃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宾翻窗进入崇州市****村**组**号被害人杨某甲家中,将二楼一间寝室床头柜抽屉里的300元现金、另一间寝室梳妆台抽屉里的一个黄色金属手镯盗走。被盗现金被其挥霍、被盗手镯被其毁坏丢弃。

2、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宾翻窗进入崇州市****村**组**号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在两间寝室的衣柜、床、抽屉处企图盗窃财物未果后离开。

3、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罗宾翻窗进入崇州市****村**组**号被害人任某某家中两处寝室内,将其中一间寝室内衣架上的衣服口袋内的700元现金,以及床头柜抽屉里的一枚黄金戒指盗走。被盗现金被其挥霍、被盗黄金戒指被其销赃1400元钱后挥霍。

4、2020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罗宾翻墙进入崇州市****村**组**号被害人冉某某家中,在二楼寝室企图盗窃财物未果,后离开。

5、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宾翻墙进入崇州市**镇**组**号被害人杨某乙家中,将餐桌下抽屉外挂着的一根白色金属项链盗走。被盗项链后被其丢弃。

6、2020年4月中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罗宾翻墙进入崇州市****村**组**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一楼寝室衣柜里黑色包内盗窃现金3百元,又在二楼一间寝室床上将300元现金及床靠背后柜的三根白色金属项链盗走。被盗现金被其挥霍、被盗三根项链因销赃不成被其丢弃。

7、2020年4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罗宾进入崇州市****村**组**号被害人付某某家中,在其中一间寝室衣柜抽屉里将一根黄色金属项链盗走。被盗项链被其丢弃。

8、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宾从侧门进入崇州市****村**组**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在一间寝室内写字台抽屉里将一枚黄金戒指盗走。被盗黄金戒指被其销赃1100元钱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宾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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