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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与郑某某(另作处理)电话约定毒品交易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村中国石化加油站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0.05克)给郑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37.5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与郑某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村中国石化加油站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0.05克)给郑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37.5元。

2020年3月13上午,被告人罗某某与郑某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村中国石化加油站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0.05克)给郑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37.5元。

2020年3月13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郑某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后,因其身体不舒服就叫其儿子赖某某(另作处理)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村中国石化加油站与郑某某交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小包(重量0.05克)给郑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37.5元,后郑某某吸食一部分再将剩余部分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九塘西路广源百货商场门口交给陈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为0.03克,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与举报人邱某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村三队12号万兴批发部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3小包给邱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5元,交易完毕后,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起获1台白色GIONEE牌手机、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已发还给邱某某),从邱某某处起获被告人罗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三小包(经称重分别为0.06克、0.07克、0.06克,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8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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