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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罗宗锋,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住该地。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宗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宗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宗锋窜至我区清溪路“翡翠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在该小区11栋1单元附近的停车位处,拉门进入一辆黑色奥迪越野车(川AY****),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该车手扶箱中的10000元现金和后备箱中的两条“三十年”贵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条香烟总价值1900元,其中2000元现金、香烟已被其挥霍。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罗宗锋被抓获归案;次日,公安机关将未被罗某某挥霍的赃款8000元予以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2020年4月13日,罗宗锋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罗宗锋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宗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宗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宗锋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宗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宗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宗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检察官助理:夏威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宗锋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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