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沙市**桥**号**栋**单元**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4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罗某以代办诊所医保定点手续为由,骗取陈某某中医内科诊所陈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罗某以代办诊所医保定点手续为由,骗取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名流小区人和综合门诊胡某某人民币4.3万元。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罗某以代办诊所医保定点手续为由,骗取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中诚时代隆盛康门诊部张某某人民币4万元。
后被告人罗某一直未履行代办诊所医保定点手续并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罗某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欠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截图、黄陂辖区2018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未通过初审(实地勘验)资料交接表、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中国民生银行交易流水、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参保缴费明细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兰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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