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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奕秋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26号

被告人罗奕秋,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上述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12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3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19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奕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奕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罗奕秋到本市白某某黄石街江夏村大塘大街19号101档菜鸟驿站门口,盗得涂某某放于该处电动车车头的银色华为P20手机1部,后罗奕秋盗刷得涂某某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3622元。

同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罗奕秋到本市白某某黄石街江夏北八巷15号王者脆皮鸡饭店门前,盗得万某某放于该处电动车上的iPhone X手机1部,后罗奕秋盗刷得万某某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457元。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809元。

同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罗奕秋到本市白某某黄石街江夏学校北路兰亭湾会所旁,盗得林某某放于快递车车篮内的OPPO R11s手机1部,后罗奕秋盗刷得林某某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999.95元。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涂某某、万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奕秋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奕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奕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奕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奕秋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奕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奕秋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缴获的OPPO R11s手机1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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