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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1117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趁**-**住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户内,从该户卧室床头柜等处盗得人民币23900元及链状首饰等物。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罗某已主动退还被害人杨某某赃款2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

5.DNA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银行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卷宗二册、光盘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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