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罗天兵,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连同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天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罗天兵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到本区聚奎镇街道实施盗窃作案,并乘坐私家车到聚奎镇街道。二人采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本区聚奎镇街道龚道家经营的“梁某区奇品食品店”副食店、罗某某经营的“梁某区晓徐副食”超市、彭某某经营的“梁某区江某某副食”超市、王翠英经营的“梁某区大都发商贸有限公司聚奎店”超市内,盗得现金共计14000元、“中华、天子、玉溪” 牌等香烟共计42条。经认定,被盗42条香烟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11107元。
2019年7月29日16时,被告人罗天兵在重庆市万州区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罗天兵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
7. 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天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天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天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天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天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检察官助理:黄 聪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天兵现羁押于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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