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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国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罗国兵,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9日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年3月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2000年,黄某某(已判另案处理)伙同颜某某(已判)等人在宜宾城区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黄某某和颜某某团伙通过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树立威名。黄某某参与故意杀人犯罪中逃脱打击后便吸纳了颜某某旧部罗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巩固其社会地位。2005年3月黄某某因2000年的故意伤害案被羁押,在羁押期间因检举同仓刘某某(已判另案处理)而构成立功被判刑,在服刑期间,黄某某为扩大其组织势力,拉拢服刑人员即被告人罗国兵等人。2008年2月7日,黄某某刑满释放,甘世琼(已判另案处理)、罗某某、蒋某某等人前往监狱迎接,途中燃放鞭炮聚众造势。同年9月,黄杰为争夺沙石场经营权,岷江桥下组织了大规模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后再次逃脱打击,进一步树立强势社会地位、确立非法权威。随后,黄某某为扩大势力范围,多次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后,黄某某通过提供生意机会,提升社会地位、组织聚会等方式,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黄杰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罗国兵、刘某某、甘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喻某某、罗某某、蒋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陈某某、于某某、黄某某、牟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员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纪律严明。黄杰利用其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组织、指挥或默许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暴力惩戒、开除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管控,形成了“对组织绝对忠诚,维护组织头目权威、利益,组织成员不准吸毒、团结互助”等不成文的规矩。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暴力收账、行贿、拉拢基层组织干部等违法活动大肆敛财,依托宜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贸公司、**茶楼等商业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并通过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提供生活费等形式豢养组织成员。

该组织在形成和发展壮大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排挤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14起犯罪事实和11起违法事件,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四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宜宾主城区及周边产生重大影响,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人民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被告人罗国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6月,被害人廖某某因妻子张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街与茶馆老板彭某某母子发生纠纷,遂前往茶馆讨要说法,被告人罗国兵得知此消息后与黄某某一同前往茶馆,并通知曾某某等人到场对廖某某实施追砍、殴打。经鉴定:廖某某因外伤致右大腿瘢痕属轻伤二级。

2、2015年,被告人罗国兵在追讨被害人王某某过程中,求助黄杰,黄某某便指使刘某某协助罗国兵。随后,罗国兵、刘某某以索取债务为名,指使于某某、马某某、牟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采取跟踪、贴大字报、烧纸钱、刺车胎等方式对王伟进行滋扰、恐吓,最终索回债务75万元。

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罗国兵、黄某某、喻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为达到帮他人收债的目的,两次将被害人周晓棠约出,以言语威胁,叫其还债未果。一天下午,黄某某、喻某某、罗国兵、陆某某等数人将周某某约至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一茶馆内,通过语言威胁等方式未收到债务后,罗国兵便指使陆某某、喻某某等人将其带至叙州区金沙江铁桥下“**茶楼”内继续催要债务。在周某某提出要回家后,喻某某、陆某某强行跟随周晓棠进入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一宿舍内,喻某某、陆某某以不准周某某睡觉、打电话必须开免提、言语辱骂等方式逼其还钱。次日,喻某某、陆某某等人跟随周晓棠外出催要债务,晚上又跟随周某某回家后,见周某某无法还账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兵无视国家法律,参加并伙同他人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活动,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罗国兵积极参加黄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故意伤害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国兵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国兵所犯之罪均属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国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卓梅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国兵羁押在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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