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盗窃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家属房;2013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双某某**酒店附近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备,将其背包内的1部手机及钱包(内有人民币100元左右)扒走。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综合价格为人民币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尿检检测、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光盘2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系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