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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走私废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5********,汉族,佛山顺德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3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埔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从境外采购废塑料之后,委托同案人林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包税包证方式进口至国内销售牟利。经计核,被告人罗某某在2016年11月2017年11月期间,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废塑料共65柜,合计1285.03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报关单证、电子邮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明知**公司没有取得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仍以包税包证方式,委托通关人非法使用他人许可证,将其于境外采购的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销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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